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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通知做好粮食仓储等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

发布时间:2009-12-04 11:36 作者:演讲网 点击:
精彩导读:
粮食局通知做好粮食仓储等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

 

关于做好2009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年度)的规定,为做好2009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拓宽统计渠道

    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是做好粮食仓储、物流建设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国家进行粮食宏观调控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新的统计制度要求,切实开展好本年度统计工作。在统计过程中,要创新统计方法,结合粮食流通统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监督检查、仓储技术服务等工作,主动服务辖区内的粮食企业,不断扩大统计覆盖面,在保证国有粮食企业相关统计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基础数据,更好地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服务。

    二、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由于今年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行了部分调整,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删除了投资方面的统计指标,增加了储油设施方面的统计内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也增加了食用植物油罐项目和建设进展情况等统计内容。因此,各地区、各单位要适应这一变化,做好相关数据的审核把关,保证数据质量。经逐级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经本省(区、市)粮食局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三、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好粮食仓储设施和投资统计工作

    (一)统计对象

    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对象为各类从事粮油储藏业务的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经营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大于1000吨或油罐罐容大于50吨的企业。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对象为各省(区、市、公司)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储存、中转、加工等业务,在2009年度发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粮食流通企业。

    (二)统计分工

    原则上,两项统计实行属地管理,统计对象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并由相关部门汇总分析后上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的直属及控股企业由上述3个单位各自统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发文明确上收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统计。

    (三)统计软件下载

    2009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软件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软件均作了相应修改,企业和各级汇总单位须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的仓储管理和设施建设栏目下重新下载。使用当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联系。

    (四)时间要求

    本年度统计截止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请各省(区、市)及相关单位于2010年3月5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至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五)报送要求

    各省及相关单位报送的统计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正式文件(文后附分析报告及数据报表),由软件生成的统计数据上报文件和备份数据电子文本,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均须通过机要渠道交换,不得使用电子邮件和普通邮递方式传送。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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