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颁布 2010年2月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近日颁布《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贵州省水文管理体制、水文投入机制、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以及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在水文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上,贵州省2000年开始实行行业垂直管理为主和市、县两级地方政府为辅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相应地建立起了双重财政投入的投入机制。这一管理体制在《办法》中以立法的形式得以明确。《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水文机构在上级水文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水文工作资金。
在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上,《办法》规定省水文机构建立贵州省国家水文数据库,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统一汇编、管理;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水文机构无偿汇交上一年度的监测资料。
为避免因水文资料质量问题导致决策失误,《办法》规定,从事编制省管河流、跨市(州、地)河流水资源规划等活动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申请省水文机构审查,未经审查的资料不得作为工程规划、设计的依据。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办法》制定了详细的罚则。其中,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汇交虚假资料或使用未经审查的水文监测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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