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13220535006
   演讲网全国各地分站

谈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09-12-07 17:14 作者:演讲网 点击:
精彩导读:
通过对刑法条文的理解以及刑法案例的了解,我从两个方面谈论一下对正当防卫的看法。 一、从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关系中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都是将不法侵害是否结束作为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标准。但我们也不能忽略

  通过对刑法条文的理解以及刑法案例的了解,我从两个方面谈论一下对正当防卫的看法。
  
  一、从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关系中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都是将不法侵害是否结束作为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标准。但我们也不能忽略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在时间上的联系:要实施正当防卫就必要有不法侵害在先,因此决定二者在时间上是顺延的。正当防卫的时间起点可能在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终点以前,也可能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终点重合,甚至可能在不法侵害行为时间终点以后。因此,只从不法侵害一方面可能不易对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进行区分,而要从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两个角度进行区分。
  例如,抢劫中,被害人一直被暴力挟制,被害人只有在抢劫完成,侵害人放松警惕后才有可能实施防卫,保护自己的财产。正因如此,要从防卫人的角度进行考察:其一,实施防卫可排除危害状态或者减少危害程度;其二,防卫行为从一开始实施就一直连续不断地进行,中间并没有中断;其三,根据当时具体的时间、地点的判断,具有紧迫性,无法等待公力救济,只有实施防卫行为,才能完整、及时的挽回损失。符合这几点要求,即可认定,防卫行为在时间要件方面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当然,倘若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已经完全结束或者危险状态虽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便不能再实施防卫行为,否则,将视之为事后防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作这样的限定,是因为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国家机关的职权。合法权益的维护主要还应当由国家机关依职权进行。
  从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关系中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是符合保护正当防卫者的立法意图,从正当防卫角度出发,给予防卫人应有的时间宽度,可以更好地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二、关于特殊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国家设定无限防卫权的目的在于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警戒和震慑,同时避免行使正当防卫者受到不应有的惩罚,挫伤公民积极性。但是我们却不能忽视它在某种程度上有导致公民防卫权滥用的危险。某些防卫人可能会利用这一条款实施“无限度防卫”,出于报复心里仍然置不法侵害人于死地,造成“故意防卫过当”。这种以强暴制强暴的做法显然与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不相符。
  杀人,抢劫,强奸犯罪均属于结果犯,在不同的犯罪阶段存在着不同的犯罪形态,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在进行”,即从实际“着手”至结果发生之前,根本来不及判断伤害意图,使得《刑法》第20第3款规定的犯罪范围不清晰,“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含义不明了,条文中使用“行凶”产生的歧义,在实践中带来不必要的争论。

[责任编辑:演讲网 admin]

更多>>写作顾问

王 临
王 临
中国演讲网站长、《中国好口才》项目组组长、中国著名公文写作专家、公务员《能讲会写》创始人...[详细]

更多>>培训顾问

文若河
文若河
北京大学公众演讲与管理沟通课题组组长,中国着名口才理论家与实践家、“口才树”理论体系创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