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13220535006
   演讲网全国各地分站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之制度因素

发布时间:2009-12-25 17:12 作者:演讲网 点击:
精彩导读:
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自2003年7月以来,北京市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昌平七个区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7 427件,其中轻伤害案件共4 607件。在轻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适用和解结案的共667件,和解适用率为

     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自2003年7月以来,北京市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昌平七个区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7 427件,其中轻伤害案件共4 607件。在轻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适用和解结案的共667件,和解适用率为14.5%[1]。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媒体冠以“赔钱减刑”进行了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各届的质疑:“赔钱减刑”导致有钱人“花钱买命”或有钱人受到的处罚较轻的局面,容易滋生“暗箱操作”及“权钱交易”,导致司法腐败。事实上,“赔钱减刑”的说法容易产生一种字面上的暗示,公众理解的减刑是简单的用减刑作为等价物,或者看到交钱后犯罪人的刑期得到从轻处罚时就会认为钱和刑已经挂钩了。因此,笔者认为应将“赔钱减刑”的司法实践统一称为“刑事和解”来讨论,以避免公众的误解,并形成严谨的学术用语。
        一、基本内涵的界定
        刑事和解在西方国家是一种早已有之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在我国,刑事和解尚不是一种被法律所确认的刑事法律制度,但无论是理论探讨还是实践尝试都将其定位为一种制度来对待。迄今为止,国内法学界对刑事和解的概念表述几乎都采用“一句话”交待的方式,即要么直接一句“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面对商谈、解决刑事纠纷”[2],或直接释义为“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3]”。大多数作者在作此类简单交待之后,随即笔锋一转叙述刑事和解各项内容,然而“刑事和解”这个概念并非如此简单,应对其基本内涵进行详细界定。
        刑事和解是一个刑事法律术语,它与传统的国家强制对抗性刑事诉讼模式相对。刑事和解的基本内涵不能限定于字面解释,应从刑事和解的对象、主体和方式这三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
        首先,刑事和解的对象是犯罪纠纷。一旦产生犯罪纠纷,就有解决纠纷的需求,双方通互相妥协与让步和平是解决方式之一。
        其次,刑事和解的主体包括犯罪人与被害人、犯罪人与国家、犯罪人与一定的社会组织。由于犯罪纠纷是由犯罪所引发的,实施了特定危害行为的犯罪人和犯罪的受害者当然都是犯罪纠纷的一方主体。但受害者不仅包括一般情况下的犯罪被害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一定的社会组织。目前国内学者对刑事和解的界定中仅提到“犯罪人与受害者”,大多数学者对“受害者”并未作任何的解释,使读者难以理解“受害者”是限定于一般的犯罪被害人之内,还是也包括特殊的犯罪被害人,这种模糊的说法是不妥当的。因此,刑事和解应该包括犯罪人与被害人、国家、一定的社会组织之间的和解。
        最后,刑事和解的方式为“和解”的方式,强调自主性和自愿性。“和解”的自主性和自愿性指,犯罪纠纷是否进行和解由双方自主决定、自主选择,并且在和解中双方所表达的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由特定人(第三方)调解是刑事和解的必要条件,然而这会影响到调解的可行性。因为在我国现有法制状况下,确立相应的调解机构或调解人、设置相应的调解程序及规则是难以实现的;调解可能因被害人或犯罪人不同意或不接受而难以实现。因此,双方当事人的自主与自愿是刑事和解的必要条件。

[责任编辑:演讲网 admin]

更多>>写作顾问

王 临
王 临
中国演讲网站长、《中国好口才》项目组组长、中国著名公文写作专家、公务员《能讲会写》创始人...[详细]

更多>>培训顾问

文若河
文若河
北京大学公众演讲与管理沟通课题组组长,中国着名口才理论家与实践家、“口才树”理论体系创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