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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回望与反思

发布时间:2010-01-18 15:23 作者:演讲网 点击:
精彩导读:
改革的成就 □实现了司法理念的创新与 发展 多年司法改革的历程,不仅使我们的司法制度、工作机制取得重大发展,逐步融入全球化的大潮,广大法官的司法理念也不断更新,逐步融入 现代 司法主流文明,并成为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重要法宝。 一是社会主义

  改革的成就
  □实现了司法理念的创新与发展
  多年司法改革的历程,不仅使我们的司法制度、工作机制取得重大发展,逐步融入全球化的大潮,广大法官的司法理念也不断更新,逐步融入现代司法主流文明,并成为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重要法宝。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与发展。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决定了我们的司法改革在性质上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而不是自我否定。
  二是确立和完善了反映司法本身的法律价值,反映人类在司法领域的基本价值观的理念,主要包括审判中立、公开与民主、公正与效率、程序正义、平等保护等具有普适性的理念。这些理念不仅被最高法院贯彻落实到司法改革的措施和工作部署中,增加了司法改革的科学性、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发展和丰富了这些理念,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司法价值观。
  □实现了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发展
  多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群众路线等四项基本要求,着力推进司法民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和高效。
  如关于死刑核准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庭工作机制等的改革,主要立足于审判制度内部的问题,而关于审判权与人大监督权、审判权与检察权、审判权与舆论监督权等方面的改革,则是从外部来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可以说,两个方面的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目前已经取得的改革成就为进一步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实现了司法职业化建设的创新与发展
  全球法治化的历史证明,法官的专业化是建构现代法院制度的必由之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因此,司法领域范围的任何改革举措,如果不关注法官素质的改善和提高,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改革法官制度,实现法官队伍从大众化逐步向职业化的转变,是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现了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创新与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常常超越实体公正的价值,更加受人关注;形象公正也常常超越实体公正的价值。司法行为是不是规范、司法程序是不是合法、法官品德是不是高尚,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认知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和重要标准。在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关注司法的程序公正成为一个突出的亮点。
  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改革措施数量激增,贯彻落实的力度加大,但“很多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努力抓好队伍建设,奋力夯实基层基础,各项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感受和评价相比,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并没有博得相应相等的广泛赞许”。除司法改革理论准备不足、科学性不高、发动机制不合理等等,还存在以下较为突出的问题。
  □某些改革举措脱离中国国情,照搬照抄西方法律制度
  法律的普适性不是绝对的,任何一项制度或者规则,其施行都需要特定的社会环境、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法律只有纳入本土语境,运用于具体的现实情况才具有实际意义。从相关国家和地区司法改革的进程看,脱离国情进行司法改革而失败的例子比比皆是。而我国司法改革的某些做法却未能对此给于充分的关注。
  如一度在司法改革进程中过于强调的司法独立、法律权威等价值要素,不仅与我国现有政治体制和社会发展阶段相脱节,甚至与我国司法工作的发展现状相脱节;又比如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该说是相当超前的,或者说很多是符合证据特征和诉讼规律的,但是很多设计和我们现在的国情和体制、文化传统是有很大距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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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演讲网站长、《中国好口才》项目组组长、中国著名公文写作专家、公务员《能讲会写》创始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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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公众演讲与管理沟通课题组组长,中国着名口才理论家与实践家、“口才树”理论体系创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