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13220535006
   演讲网全国各地分站

浅议法院文化建设

发布时间:2010-01-18 15:25 作者:演讲网 点击:
精彩导读:
一、文化、法院文化的概念及内容 (一)文化的含义 文化一词在 中国 有着悠久的历史。《易经》记载: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化一词即由来于此。对于文化的定义,古今中外诸多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定义,如《中国文化读本》(中国社科200

  一、文化、法院文化的概念及内容
  (一)文化的含义
  “文化”一词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易经》记载:“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化一词即由来于此。对于文化的定义,古今中外诸多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定义,如《中国文化读本》(中国社科2000年版第125页)将文化定义为“文化就是一种整体的生活方式”①;又如我国的《辞海》对“文化”的定义是:“从广义上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说,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综合各家所说本文认为文化就是特定的人群在特定的时期,通常是很长的一段时期,特定的区域和领域里形成的对外表现本群体的风貌、行为、道德、本质等,即将自己展现给外界,使本群体外的人或群体了解、认识、接受、肯定本群体;对内具有约束、激励、导向、遗传等作用的一种物质和精神形态的总和。“文化”本是名词,但文化必须经日积月累才能形成,因此笔者认为“文化”又带有动词的色彩。
  (二)法院文化的含义
  法院文化和普通文化一样,具有一般文化所具有的所有要素,只是将其群体界定为在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及其相关的人员。根据一般文化的概念,我们可以把法院文化定义为就是以司法审判为职业及以司法审判相关的一群人,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审判色彩的对外展现司法公正、程序合法、高效廉洁、超然中立的法院形象及对内起约束、导向、激励等作用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总和。
  (三)文化及法院文化的内容或者要素
  文化是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的总和,文化一般包括物质、行为和观念三个方面的内容。物质承载行为和观念,是最基础的部分;行为向外展示文化内涵,是最关键的部分;观念即心理,根据内因决定外因的哲学原理,观念对人的行为起着决定作用,因此观念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的三个部分相互依存,互为整体,缺一不可。
  法院文化同样包括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物质要素如司法文书、审判设施、制服着装等外在表现,它是法院文化另外两个方面的载体,没有了这些基础性的设施,法院就无从存在,法院文化也就无从谈起;行为则表现为司法审判人员的各种行为,如审判、内部管理、宣传教育、文体活动、社会交往等向外界展示法院工作本质、价值理念等的具体行为;观念即司法审判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等反应法官所具有的道德价值观念。同样,物质是法院文化的基础;行为是法院文化的外在表现,直接展现给社会和大众,最容易被外界评价和议论,是法院文化的关键部分;观念是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当人的道德观念高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人就会在道德的指引下自觉的遵守法律,此时人的行为不再需要制度等外在约束,而全靠内在约束,因此观念是文化建设的核心。
  法院文化可具体表现为:法律之上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廉洁高效的行为规范、超然中立的思维模式、司法为民的价值观念等。
  二、法院文化的功能
  文化的功能即文化作用,是指一种文化对本群体成员和对外界的作用。根据文化学的一般理论,文化对内通常有以下几种功能:导向、激励、约束、学习、遗传、凝聚等功能,对外则有形象、宣传、辐射等功能。
  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后,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显著,法院文化也就更加重要了。法院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在法院的日常审判工作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树立法院形象
  基层法院的工作水平、整体形象、司法公信力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案件数量大约占全国总数的80%左右,基层法院的工作量大而且艰巨。司法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不体现法院文化整合的一致性,并给外界一种亲情感,在视觉识别系统中,会形成较强的视觉冲击而被社会认同,接受。因此,科学先进的法院文化有助于向社会大众展示法院的工作风貌,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一个良好的形象,让他们在有争议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用司法程序解决,而不是其他渠道。这样法律在人们的心中才会有地位,进而法院在人们的心中也就有了地位。
  (二)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更是社会公众追求的理想和对司法活动的期望。在社会各界特别是老百姓的心中,法院是天平的守护者,打官司也是自己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在通过各种渠道如调解、协商等都解决不了争议的时候,他们相信法院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法官在他们心中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因此,先进合理的法院文化有助于法律得到全面实施,有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树立权威,才会得到信任,也才能使法律得到全面公正的实施,从而加快法治建设的脚步。
  (三)实现高效廉洁
  在由人治向法治推进的转型时期,社会公众一方面期望和追求公正,另一方面,囿于个体或集团的利益又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公正,这就使得法院群体成员始终存在被腐蚀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审判人员个人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有可能直接影响法律的公正。在这种前提下,我们就需要先进合理科学的法院文化来武装我们的大脑,使我们的审判行为自始至终在自己内因的作用下自觉地完成,保持司法的廉洁性与高效性。
  (四)宣传法律
  法院是由司法审判人员组成的特殊群体,法院文化中的群体精神一定程度上必须仰仗法官的具体行为加以表现。从文化的角度上看,只有法官的正义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渗透到社会意识的每一个角落,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当然如此”的认识时,法官才能获得崇高的权威和普遍的信任,因而法官的公正理念是实现法治的最终保障②。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乃至法官理应成为忠于法律、捍卫法律、遵守法律的模范,从而发挥尊崇法律,依法办事的宣传作用。
  (五)宣扬法律程序的功能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实现实体的公正。法院在实施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的程序来实施,这样就向当事人展示了法律的程序性,使其相信法律程序的公正,进而相信法律实体的公正。
  (六)学习功能
  现代社会是学习型社会,各种知识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特别是法律,每年都有许多新法颁布,要是不学习,就不能适应现代化的司法审判工作。先进的法院文化需要具有学习能力,使学习成为建立先进法院文化的动力源泉。在法院文化形成一定的氛围后,让每个司法审判人员有一种强烈的求知欲望。这时学习不但是法院的需要,社会的需要,更是个人发展的需要。只有先进的法院文化才能培育出终身学习,百倍努力,发挥特长,体现个人价值的现代司法人。
  三、法院文化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在解放前几乎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法院文化建设也就无从谈起。解放后,由于受当时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束缚,也没有现代意义的法院文化。改革开放后,我国法治建设正式进入了轨道。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院文化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受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
  (一)经费不足
  我国现在的体制是法院的经费靠地方财政保障。要提高审判效率,必然需要相应的物质装备予以保障。基层法院的区域化,客观造成了基层法院在经费方面对政府的依赖。我们并不敢妄言现代法院建筑与法治建设具有某种联系,但至少可从政府在法院建筑上的投入中窥见政府对法制建设的重视程度。目前我国许多基层法院都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许多基层法院没有资金购买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视频设备等一些现代化办公的必需设备。据说有些基层法院甚至连工资都不能足额按时发放,更不用说其他的保障了。法院经费的来源不外乎两个渠道,一是法院自筹资金,二是政府拨款。法院毕竟不是经营性单位,自筹资金的最终来源也是地方财政,因此法院的经费大部分还得依赖政府和有关领导手中的行政权,这样审判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③。
  (二)司法队伍素质总体水平不高
  司法体制改革的道路艰难而漫长,但最大的问题也莫过于法官的素质普遍不高,而基层法院尤为突出。由于旧体制的原因,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司法者的任职未设置准入标准,法院的法官来源复杂,许多基层法院仍然存在为数不少的调干、招干、复转军人进入的人员,这就造就了这支司法群体在知识结构和法学理论水平上的良莠不齐④。司法工作人员实行统一招考也是最近几年才实行起来的。但由于基层法院待遇低薄,地位低下,工作条件艰苦,很难吸引到优秀的法律人才,像基层法院里大多是本科,专科文凭,研究生学历的很少,博士生学历的就更是少之又少了。这样就使得基层司法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以至于司法改革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法院社会地位淡漠
  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虽然现在已经起得一定的成效,但普遍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还没有真正认识到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当然也就不会认识到法院的重要性了。法院公开向社会招考本意是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到司法队伍中来,但有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偏远的基层法院竟然会出现无人报名而开考不了的局面。这与工商、税务、政府等部门人们争相报名的场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足以说明法院没有这些部门有吸引力,法院的地位被淡漠了。近年来,一些年轻的法官改行做了律师,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其问题的源泉是《法官法》实施这么多年后,法官的职业保障和待遇保障仍遥不可及。
  (四)行使权力地方化
  由于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财政保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依赖地方的行政权,这种现象在目前我国的法院体制下十分普遍。“没有经济的独立,就没有身分的自由。”这样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就会向行政权倾斜,从而使审判权具有学行政权的色彩,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

相关阅读

[责任编辑:演讲网 admin]

更多>>写作顾问

王 临
王 临
中国演讲网站长、《中国好口才》项目组组长、中国著名公文写作专家、公务员《能讲会写》创始人...[详细]

更多>>培训顾问

文若河
文若河
北京大学公众演讲与管理沟通课题组组长,中国着名口才理论家与实践家、“口才树”理论体系创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