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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0-01-18 15:27 作者:演讲网 点击:
精彩导读: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 研究法院文化首先要界定文化的概念。不过,由于文化本身的多义性,对文化的理解往往因解释者自身的观念、意识、认知结构、 教育 背景等的不同,而呈现千差万别的态样。在西方,文化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ulture,语义为耕作、培养、教育、 发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
  研究法院文化首先要界定文化的概念。不过,由于文化本身的多义性,对文化的理解往往因解释者自身的观念、意识、认知结构、教育背景等的不同,而呈现千差万别的态样。在西方,文化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ulture,语义为耕作、培养、教育、发展,进而泛指人身和精神的发展、培养,人类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以及人类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在我国,《辞海》中将文化定义为:“从广义来说,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文化本身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法院文化作为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有其特别的属性,它产生于法院这一特定的社会组织之中,是存在于法院群体中特有的文化。它既要遵循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共同准则,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对于法院文化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迄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笔者将各种提法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总和说”。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行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规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1.第二种“精神现象说”。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以物质为载体的精神现象,是以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法院精神、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第三种“群体意识说”。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司法活动中所持的信念和价值观念,包括法院精神、法院宗旨、占主导地位的管理形式、传统和现实的特性等等2.上述几种解释,由于站的角度不同、概括的方式不同,得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总和说”描述了法院文化的范围,“精神现象说”突出了法院文化的核心,“群体意识说”则指出了法院文化的载体。尽管在描述上各有不同,但透过这些解释,可以看出某些共性,概括起来,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具备以下八大特性:一是客观性。法院文化是法院与生俱有、客观存在的,我们现在提出构建法院文化,并不是因为原来没有法院文化,而是因为认识到法院现有文化的建设力度跟不上法官职业化、司法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力度。二是发展性。法院文化是动态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发展规律是从无到有、从抽象到具体、从散乱到系统、从单一到丰富的变化过程。三是指导性。法院文化对法院的整体行为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个体行为起着指导的作用,对法院发展目标有质的规定性,同时通过整体的价值认同来指导法院个体行为。四是约束性。法院文化通过对法院群体成员行为形成一种无形的群体压力,使法院倡导的群体共同意识在群体成员的个人价值观念中内化,形成一种无形的标准,来操纵控制法院的各项活动。五是整体性。法院文化必须对法院的整体行为发挥指导与约束作用,仅仅作用于法官的个体行为,就不能成为法院文化。这种整体性表现为法院文化的全面性、长期性和独立性。同时,法院文化作为一个整体文化,是法院全体工作人员、个体文化的集合与整合,是一种群体文化,其发展需要并由法院群体来推动。六是辐射性,法院文化一旦形成较固定的模式,就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就能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法院、了解法官。七是传承性。法院现有文化有着历史文化的踪影,也必将在未来文化中找到踪影。法院文化正是在有选择地继承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发展的。八是特殊性。法院文化的特殊性在于法院特殊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观和行为方式3.特殊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特殊的价值就是法律至上,特殊行为方式包括思维方式、交往方式等。
  二、法院文化的渊源
  (一)历史渊源
  从历史上考究,中国古代从未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院,由于当时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权隶属于行政权。在中央曾设立过专门司法机构,如大理寺。而在地方,司法机构则完全并入行政机构,不另设司法活动场所,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司法官员。因此,传统社会的法院文化较之于其他行政机构,在表象上,甚至在内涵上,几乎没有什么差别。我国现代意义的法院雏形出现在民国时期4,到了改革开放,中国真正开始法制建设后,法院才成为独立的司法审判机构。二十多年来,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院文化。
  (二)形态渊源
  关于法院文化的形态渊源,也有很多种分法,有的学者从研究社会文化的角度出发,认为法院文化由表层的物质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和深层的认知(精神)文化组成。有的则按“文化结构说”将法院文化分为制度文化、实践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方面。笔者认为,法院文化的形态渊源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物质文化。是以有形的实物形态存在的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与建设实践中逐步积累的,凝聚着法院精神文化实质的,为了实现法院职责,推行法院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而创造的一切物质环境的总和,包括办公环境、审判场所、司法装备、生活场所等。二是管理文化。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院管理理念、管理方式、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等。三是行为文化。是指法院群体在审判活动、研究培训、生活娱乐、人际交流中产生的活动文化。包括诉讼行为、法官的言行举止、行为习惯等。四是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是在长期的审判与管理实践中,为实现法院发展目标和履行法定职责,由法院群体共同参与创造而形成的,为群体成员所认同和遵守的,推动法院群体继续社会化的法院群体共同意识,包括价值取向、法院群体形象和精神、思维方式、人文品格、职业道德等。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要点
  (一)法院文化建设的关键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是法院群体为达到公正的司法终极目标,在对司法权本质特征及其运行规律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内心自由选择的,坚定信服和推崇的,并在司法实践中奉为最高行为准则的基本观念。包括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平、司法效率、司法廉洁等等。从一定意义上讲,法院的物质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是司法理念的外在表现,精神文化是司法理念的内在表现。是否确立了先进的现代司法理念,对于法院文化建设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教育、引导法院群体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理念指导行为,将现代司法理念体现到每个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同时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要处处体现现代司法理念。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培育法院群体崇高的价值观
  法院文化的核心是法院群体的价值观,法院群体价值观决定着法官精神文化的基本格调和精神面貌,为法院审判与管理实践规定了方向,同时决定着物质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的内容。法院群体是否具有崇高的价值观,关系到法院事业的兴衰和成败。将司法公正视为自己的生命和灵魂,这应当成为法院群体共同遵循的价值观。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就是要让这一价值观始终占据法院群体的精神世界,成为法院群体精神世界的最高理念,把一切与之相抵触的价值观念从法院群体精神世界中清除一空。同时要将这种价值观转化为法院群体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使其一切言行都严格约束在这一价值观所要求的规范之中。要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引导和激发法官的自觉公正行为,充分调动法院群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是坚持以人为本
  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无形规则”,存在于法院群体的意识中,法院文化离开了法院群体根本无法独立存在,“以人为本”是形成良好法院文化的基础。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培养人,通过说服教育、感情投入、关心体贴、形象影响、激励尊重、心理沟通等,养成法院群体的职业尊荣,提高其思想道德素养,培养其命运共同感、工作责任心,培育其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行为准则,促使每位法官充分释放其潜能,施展其才华,实现其报负。
  (四)法院文化建设的灵魂是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
  法院精神是法院群体共同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管理哲学、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是激发法院群体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内在动力。它是人文精神和法治精神的有机结合,主要包括:法律至上精神、公平公正精神、崇尚科学精神、无私奉献精神等。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法院应当结合法院群体思想实际和法院发展目标,注重形成自身独特的法院精神,精心提炼出最适应本院发展,最有价值的精神,使之得到广泛认同,以此作为一种精神支柱,一种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追求,共同的信念,共同的行为准则,使法院群体紧紧围绕设置的共同远景,在法院精神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推动下,思想上高度统一,行动上高度一致,朝着既定目标奋力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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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公众演讲与管理沟通课题组组长,中国着名口才理论家与实践家、“口才树”理论体系创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