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13220535006
   演讲网全国各地分站

物权法的沿革、创新与意义

发布时间:2009-11-02 14:22 作者:演讲网 点击:
精彩导读:
物权法》实施以来,诸如各类财产的法律地位、国有资产的保护、农村土地权利的物权化保障、个人财富的确认等各种长久以来的争论,悄然改变了各自的声音。

  物权法的沿革、创新与意义

 

《物权法》实施以来,诸如各类财产的法律地位、国有资产的保护、农村土地权利的物权化保障、个人财富的确认等各种长久以来的争论,悄然改变了各自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迄今已近两年。物权法的实施效果良好、深得民心,在实施近两周年之际,再来回顾一下其历史沿革、制度创新与时代意义,仍然非常必要。

物权法的历史沿革

物权法的产生过程,可以分为几个非常显著的期间。第一个期间就是1993年之前。物权法的核心是所有权制度。新中国建立以后,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受到重视,因此,在相当长时间里,我国是排斥西方的物权法律制度的。在新物权法出台以前,我们的法律中甚至没有“物权”这样的词汇。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起草的几部民法典草案中,有一些所有权的规定,但其重点均在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需要进行财产交易,而进行财产交易的前提是有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因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提出,物权法律制度必须建立起来。这种情况下,物权法的起草提到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也就是必然的。


第二个期间是1993年到1999年。1993年以后,学界开始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较系统的研究。但当时,由于我国正起草统一合同法,因此物权法尚未成为学界研究的重心,立法机关所做的准备工作也很有限。1998年,中国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便被纳入到民法典起草的工作中。1999年3月,统一合同法颁布,整个民法学界的重心便移到物权法的研究上。

第三个期间是1999年至2005年。1999年到2004年,学界共起草了4部物权法学者建议稿。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7月10日,三审后的《物权法(草案)》公布,开始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收到上万条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三审和四审之间,因引发“违宪”之争,《物权法(草案)》的审议搁浅。

第四个期间是2006年到2007年。在“违宪”之争平息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数次审议,认为其精神值得肯定。这样,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以后,2007年3月提交给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6日通过,10月1日实施。新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

物权法的制度创新

第一,关于物权保护。物权法在总则编设单章全面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方法,从各个角度为物权人提供了周全的保护。这些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确认物权是在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进行适用;返还原物是在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适用;排除妨碍则在他人对物权人行使物权构成妨碍时适用;消除危险是在损害尚未发生、但有发生的可能性时适用,其他民事权利一般没有这种保护方法;修理、重作、更换以及恢复原状用于物权人试图恢复其物权的本来面貌;损害赔偿为最终的保护方法。这些保护方法,确保了物权人在物权之标的物受到他人侵夺、受有妨碍、面临危险、毁损灭失等各种情况下均受到保护,实现了物权法保护物权的重要立法任务。

第二,关于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问题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等。此次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的规定,最突出的地方就是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为保护先前买受人的权利提供了制度支撑,通过办理预告登记,可以限制出卖人一物二卖,使先买受人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初衷不致落空,有效地保护了其利益。

第三,关于所有权。在物权法所有权部分,其最值得一提的当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因管理该建筑物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对于专有权,社会公众的意识比较浓厚,但共有权以及成员权的意识还有待于提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规定,对于解决实践中各种相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的重大进步。

第四,关于他物权。物权法关于他物权的规定,最值肯定者是其中的用益物权。此次物权法设计了用益物权的具体种类,并就各用益物权的具体内容、设立、变更、消灭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组成,其值得指出的特点有二:一是将与农民具有密切联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物权,无疑是很大的进步。二是引进了西方国家普遍规定的地役权,有利于提高不动产的价值。

物权法的时代意义


首先,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需要进行财产交易,而进行财产交易的前提是有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物权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其次,物权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基本法律制度全面建立起来。虽然我国宪法中有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不可能全面规定相关制度,只有通过具体的部门法——民法规定这些制度。而我国的民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此方面又付之阙如。新物权法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建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强调的是不论物权由何类主体享有,国家也好,集体也好,普通的自然人也好,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保护原则虽然一度被指责为违反宪法和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学界关于这个问题也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但可以肯定的是,物权法中应该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因为物权法是私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制度,参与市场经济的各类主体所享有的物权,在法律上必须平等,否则市场经济无由发展。

最后,物权法通过以后,加上即将产生的侵权责任法,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的基本确立。民法中的财产法,从债权角度,有1999年颁行的较先进的合同法,从物权角度,有新颁布的物权法。因此,虽然物权法中的某些具体内容仍然值得商榷,但该法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当前仅显示文章开头部分
亲爱的朋友,您好!欢迎您来到本站,您有任何关于写稿的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作为全球中文写作门户之一,我们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比赛演讲稿、竞聘演讲稿、事迹材料汇报、工作总结、自我介绍、庆典致辞、商业计划书、留学文书等各类文体的撰稿服务。
我们网站有以下四大优势值得您关注:
1、创办最早、运作最好
2、实力最强、质量最优
3、信誉最好、反应最快
4、收费最低、服务最好

 

相关阅读

[责任编辑:演讲网 admin]

更多>>写作顾问

王 临
王 临
中国演讲网站长、《中国好口才》项目组组长、中国著名公文写作专家、公务员《能讲会写》创始人...[详细]

更多>>培训顾问

文若河
文若河
北京大学公众演讲与管理沟通课题组组长,中国着名口才理论家与实践家、“口才树”理论体系创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