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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09-10-31 15:37 作者:演讲网 点击:
精彩导读: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赵江辉  陈庆瑞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包括刑法保护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立法热点问题。《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此条规定应该是增加了两个罪名(第1 款、第2 款),有待两高司法解释准确确定罪名。从本条文的内容看,无疑是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又一重大突破。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仍没有看到此罪名被司法适用的报道,原因之一就是,作为个人信息不受严重侵犯的“防弹衣、防火墙”的这一刑法新规因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律的不健全和其本身规范的概括性,势必造成司法适用上的困难。事实说明,我们的个人信息仍在源源不断地被非法泄露着、传播着、侵害着。[1]这一立法的威慑作用和刑罚目的尚难显现。我们认为,在加快个人信息专门法律立法步伐的同时, 亟待两高尽快制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来弥补刑法条文的法律漏洞和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 一、 犯罪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待明确本条规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 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并未做出明确定义,在罪状中只是模糊地概述为“违反国家规定”。据悉,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提交国务院讨论审议,正在制定过程中。有观点认为“由于刑法保护与行政法保护在手段严厉性上具有明显差异, 两者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理应有所区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认定不能完全依赖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2]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欠妥。公民个人信息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无论是民法、行政法、刑法保护的范围应当是一致的, 只是因为公民个人信息所遭受侵害的严重程度不同而采取轻重不同的法律保护手段, 即只有到了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才给予刑法保护而已。所以,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在法律保护的范畴内应当是一致的。在定义个人信息之前, 应先弄清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是什么关系? 有的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公开性, 其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要低于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的范围显然远远大于个人稳私。[3]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认定个人信息具有公开性,如果是这样,那就根本谈不上构成侵犯之罪了;将其与个人隐私分立开来,评价为价值低于隐私,也未正确表现两者关系。有的学者则认为,个人信息只不过是互联网时代对传统“隐私”概念的扩展,虽然二者的侧重点不同,但并无本质差异,只是所“隐”的程度和范围不同而已;信息安全问题的实质是隐私权问题,可以将个人信息理解为一种广义的隐私。[4]民法上,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是指仅与特定人相联系的信息和资料,包括的内容很广泛,诸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生活经历、信仰、爱好、婚姻、财产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5]综上,我们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属于相互包容关系,本质上无差别,不能将两者对立分立起来;个人信息一定程度上属于个人隐私,受隐私权法律保护;从另一个角度讲,个人隐私又属于个人信息之内容;通常意义上,个人信息概念的外延要比隐私更为宽泛。那么,如何设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呢? 我们赞同采用定义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来明确, 以保证随着科学技术和时代的发展, 立法的周延性能够满足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不断扩展的要求和趋势。有人提出,个人信息是指公民所有的有关自身的或者其他民事主体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人知悉的、且该信息一旦泄露足以对公民的正常生活产生消极影响的信息。[6]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曾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起草, 其介绍称个人信息是指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体重、档案、医疗记录、收入、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等。当然,我们能列举的还有很多,如音频视频文件、指纹、财产状况、职业情况、婚姻家庭生活情况、爱好、教育背景、宗教信仰、银行卡信息、私人汽车信息、考试信息等一切与人身相关联的信息。个人信息是人权的基本内容。据悉,《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了掌握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犯罪、税收记录、媒体调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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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演讲网站长、《中国好口才》项目组组长、中国著名公文写作专家、公务员《能讲会写》创始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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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公众演讲与管理沟通课题组组长,中国着名口才理论家与实践家、“口才树”理论体系创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