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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

发布时间:2009-10-31 15:39 作者:演讲网 点击:
精彩导读:
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

    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
    2005 年11 月以来, 两被告人经预谋, 利用原瑞华信息技术公司购入的VO IP网关、服务器等设备搭建盗打充值电话平台,通过固定电话直接拨打或者通过中国移动手机呼叫转移方式进入各地电信充值平台进行盗打,将盗打所获的Q币充值到事先准备好的QQ 号内, 而实际产生的话费则转嫁至被盗打地区的电话上。2006 年1 至2 月, 胥磊、陈雄章雇佣学生通过上述方式对上海电信16885885 腾讯充值平台进行盗打, 共盗打充值电话价值人民币718600元2006 年3 月22 至23 日,两被告人又雇佣学生通过上述方式对浙江丽水电信16885885 腾讯充值平台盗打充值电话价值人民币155880 元。胥磊将充值Q币后的QQ 号以约三折的价格通过互联网销售,共得赃款人民币706811 元。 审判结果经审理查明,每充值1 个腾讯Q币,需支付人民币1 元,充值产生话费由该电话名下用户承担,两被告盗用他人电话号码充值腾讯Q 币,充值金额计人民币874480 元,造成他人巨额电信资费损失,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① 案例评论近年来,网络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其中之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严重危害我国互联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2007 年1 月, 销售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物品的几大网络游戏公司发表联合声明,呼吁打击网络盗窃,维护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判决不一,同样是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有认定为盗窃罪,有认定为侵害通信自由罪,有认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有认为不构成犯罪者。其实是案件都无法回避的一个相同问题即虚拟财产如何定性,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确认或者评估? 只有解决这些先决问题,盗窃虚拟财产行为才能正确定性。 一、虚拟财产性质认定(一)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网络虚拟空间里含有多种虚拟资产, 主要包括: ( 1 )游戏账号等级, ( 2 )虚拟金币, ( 3 )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 , ( 4 )虚拟动植物, ( 5 )虚拟账号ID及角色属性等①。在物质形态上,其本质都作为电磁信息,虚拟财产是电磁记录。但是根据财产的基本理论, 洛克阐述了被后世称为经典的所有权理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他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之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 事情就是如此。”②洛克以劳动作为财产权的合法性基础,确立了衡量财产权的核心因素。也就是财产归属的依据是劳动价值原理,劳动是财产之母,劳动使得物体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我们从共有物中取出一部分,我们因此而取得财产权。虚拟财产原始取得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游戏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的。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着现实的市场交易。也就是对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的现实承认,现实交易的繁荣和兴盛正是对虚拟财产属性的印证。而价值———是孤立的个人现象而不是社会现象,是人对财物效用的感觉与评价,而不是财物的客观物质属性。所以整个价值论或者说整个经济理论应从人的需要及满足人的需要的效用出发来研究。③ 所以虚拟财产只要满足游戏者等特定群体的心理需求也可以具有财产价值,而不需要得到所有人认可。所以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属性。 (二)虚拟财产属于物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债权和版权两元说、债权与物权说、新型权利说。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确定虚拟财产法律归属的确定,是构建虚拟财产法律分析的前提,决定了法律适用和保护方式、强度的不同。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物。首先民法上的物已经脱离了有体物的形态,呈现出扩张的趋势,是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④ 这一定义解决了传统物的定义的局限性, 以“财产利益取代有体物、无体物或自然力等的表述,是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⑤ 一般认为,物的特征是可控制性、具有稀缺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⑥。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控制性,也就是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网络用户也可以通过对自己的账号设置密码来防止他人对自己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具体操作网络虚拟财产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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