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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软件背后的版权责任认定——――台湾飞行网案评析

发布时间:2009-10-31 15:40 作者:演讲网 点击:
精彩导读:
P2P软件背后的版权责任认定——――台湾飞行网案评析

    P2P软件背后的版权责任认定——――台湾飞行网案评析
    1. 引言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用户间文件共享技术(以下简称P2P技术)的飞速进步,参与复制和传输的网络用户的数量和能力都迅速增加,唱片、电影、软件等行业的版权人几乎陷入全民复制的汪洋大海。在迎接P2P技术的挑战时,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大致相同的做法:追究终端用户和中间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甚至强化版权的刑法保护,通过严厉的刑事责任对终端用户进行威慑。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对发生在台湾地区的一起典型的由P2P软件引发的版权侵权案件进行评论。2005年9月9日台北地方法院判决飞行网刑事案(以下简称飞行网案)。[1]在该案中,滚石等多家唱片公司作为告诉人指控被告飞行网及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飞行网)的下列行为控侵害的音乐著作权:1)被告向付费的网络用户提供用于分享MP3音乐文件的Kuro客户端软件,通过中间服务器向用户提供中央的目录检索服务,实现用户间的音乐共享活动。2)被告通过网络媒体宣传该Kuro软件分享版权音乐的强大功能。3)被告冒充飞行网终端用户,将告诉人的大量CD唱片转化成MP3格式的文件,供被告的付费用户共享、下载。在本案中,告诉人还指控飞行网Kuro软件的终端用户(陈佳惠)未经告诉人的许可,通过P2P软件复制其音乐文件,侵害其著作权。台北地方法院最后认定,飞行网的主要负责人、Kuro软件的终端用户的“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权财产权”的罪名均成立。飞行网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终端用户被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三年。飞行网案几乎提供了讨论P2P软件版权问题的所需的全部事实要素。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对P2P软件引发的间接侵权(引诱侵权)、合理使用、版权侵权责任的刑罚化等议题一一展开讨论。本文在评论台北法院判决的同时,结合大陆地区的现有法律,分析此类案件在大陆处理的可能结果。本文希望通过这一分析,能够让读者了解两岸处理类似版权问题上所采取的不同立场及其背后的合理性。当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从P2P软件背后民事责任的认定方法出发,对刑事判决的逻辑推理提出质疑,但并不以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中心议题。2.终端用户的网络传输与复制行为P2P软件或服务的用户,最典型的两类行为就是在自己电脑中复制他人版权作品、将自己电脑中保存的他人版权作品置于共享状态供其他用户下载。两者分别属于大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和信息网络传输行为。[2]在飞行网案中,法院也认为Kuro软件的终端用户(陈佳惠)“利用被告飞行网公司提供之Kuro软体下载MP3档案,其行为核属著作权第三条第五款随规定之重制行为,并无疑义。”[3]当然,复制行为并不一定就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该复制行为经过授权,或者具有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终端用户都可能不侵害著作权。就本案而言,终端用户无法拿出自己的复制经过权利人授权的直接证据。但是,终端用户是否有理由相信其所复制的音乐属明显系他人非法提供,并不十分清楚。台北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作了一个简单推定,谓:“任何人不得擅自重制他人有著作权之著作,此乃一般国民及社会大众普遍均有之认知,被告陈佳惠自不得诿为不知,且其违法重制曲数高达九百七十首,主观上更不可能相信其行为系合法,而无不法之意识。”[4] 法院的推理或许适合这样的场合:用户自己借来一本图书、一盘电影、一盒磁带,然后自行复制留存。这时候,用户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自己的复制行为没有经过授权。但是,本案中陈佳惠为一公开的商业化网络的付费用户,并不一定清楚通过网络传输音乐的其他用户或者服务商,是否经过权利人的授权,其中的道理就像我们在浏览和下载新闻站点或特定专业数据库时并不一定会留意自己所浏览和下载的内容系他人违法提供。因此,法院断定终端用户的复制行为属所谓的“擅自重制”,恐怕有些草率。当然,此类情形下认定的著作权民事侵权,台湾地区的法院在民事领域也许会接受美国法上的标准,不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为版权侵权的要件。但是,以上述推定此作为主观恶意的基础,追究终端用户的刑事责任,其合理性肯定值得怀疑。告诉人应该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终端用户了解飞行网及相关的用户没有经过合法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事实。Kuro终端用户的复制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上并无明确的结论。当时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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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演讲网站长、《中国好口才》项目组组长、中国著名公文写作专家、公务员《能讲会写》创始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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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公众演讲与管理沟通课题组组长,中国着名口才理论家与实践家、“口才树”理论体系创始...[详细]